厦门港务: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债权投资管理制度(修订稿)》

证券之星 2023-12-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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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债权投资管理制度(修订稿)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务发展”或
“公司”)债权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债权投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
的相关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债权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
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
从一级市场购买债券(包括央票、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
等,以下简称“债券”),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
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以下简称“委托理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债权投
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的债权投资行为。
         第二章   债权投资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债权投资项目的基本要求:
  (一)满足日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企业资源,
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二)债权投资项目须选择安全性高、风险低、稳健型项目,预期收益应高
于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
  (三)应充分了解债权投资项目底层资产的实际情况,按照“穿透”原则加
强对债权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及国债逆回购除外)底层资产的核查,禁止投资以
二级市场股票作为主要质押物的债权投资项目。
  第五条 债权投资项目原则上应以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地方政府为主,以
资产作为抵押物的产品,抵押率不得超过 70%;投资政府债应选择债务率较低的
地方政府合作,上一年度债务率不得超过 150%,地方上一年度年财政总收入应
在 100 亿元以上。
     第六条 投资企业债券或金融债券,债券发行主体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
踪评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 级或相当于 AA 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二)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的 BBB 级或相当于 BBB 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投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还需同时满足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者
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第七条 公司单一投资对象累计投资余额限额如下:
  (一)银行理财产品:单一投资对象累计投资余额,不得超过 10 亿元;
  (二)国债逆回购:单一投资对象累计投资余额,不得超过 10 亿元;
  (三)债券:单一投资对象累计投资余额,不得超过 5 亿元;
  (四)信托产品:单一投资对象累计投资余额,不得超过 5 亿元(战略合作
单位除外);
  (五)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单一投资对象累计投资余额,不得超过 5 亿
元;单一产品不得超过 1 亿元。
     第八条 公司利用闲置资金进行债权投资,还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银行、信托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应
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
机构;
  (二)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仅限于购买银行自营理财产品,产品结构应相对简
单;
  (三)不得通过债权投资进行与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业务无关的高风险领域
投资或超过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
              第三章   债权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经公司总经理办 公会
决策审议,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的交易事项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在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购买债券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购买
债券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购买债券事项,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
策审议,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的交易事项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购买债券履行审 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购买债券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购买债券的金额不得超过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债券额度。
  (一)购买债券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购买债券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在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购买债券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还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
关规定,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购买债券。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或购买债券的,还应当以委托理
财或购买债券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债权投资的决策与管理
  第十五条 债权投资应依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投资计划、方案、项目
等投资业务及事项做出决策。公司董事会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行使投资决策权。债权投资项目经投资决策机构决策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是债权投资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考虑公司整体资金状况、融资环境、资产负债率等因素,合理提
出债权投资规模;
  (二)负责组织公司债权投资的前期调研、尽职调查、可行性论证、立项申
报、决策申报,并根据公司批准意见组织后续实施、评价工作;
  (三)定期对债权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总结,编制总结报告;
  (四)负责债权投资信息收集,分析研究国家金融政策、行业信息和债权投
资动态,为公司投资决策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其
职责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投资决策的基本流程
  (一)债权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除外)决策的基本流程
织完成立项报告,由总经理批准立项;
报告;
逐级上报审批。
  (二)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流程
进行决策。
  (三)国债逆回购的投资流程
进行决策(若无特殊情况,确定券商后可不进行变更)。
  第十九条 债权投资项目调查论证过程中,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聘请具备
资质的专家或中介机构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并对工作成果进行审核。中介机构
的聘请应符合国资监管部门要求以及公司采购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债权投资项目主办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投资规模组织实施;
  (二)拟订债权投资项目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并报公司法律事务管 理部
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三)负责对债权投资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债权
投资项目顺利进行;
  (四)与相关部门保持定期或不定期沟通,报告实施进度,将项目风险、资
金筹措等事项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反馈给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法律等相关职能
部门,协同做好投资管理工作;
  (五)负责协调并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债权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况应及时向公司
相关部门及领导汇报。
  (一)当债务人很可能出现违约时,导致不能按时收回本金及利息的;
  (二)投资项目的环境及实施条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计划运作方案相
比发生了重大变化;
  (三)发生其它重大情况变化,可能危及企业资产安全和完整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做好债权投资项目投后管理,建立动态风险监控机制。
  (一)对正常履行的债权投资项目,应有专人负责跟踪项目日常进度及进展
情况,按月报告相关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
  (二)对已出现风险迹象的债权投资项目,应重点关注其风险,指定专人及
时跟踪项目进度及风险变化,按月报告相关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
     (三)对逾期的项目应指定专门团队密切跟踪,明确相关责任,及时落实抵
押物、质押物和担保财产的风险覆盖率情况,根据情况采取处置措施,并将跟踪
情况每周上报相关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
     第二十三条   进行的委托理财项目,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以下情形
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的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
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债权投资项目应完备档案管理,实行“一项一档”制度。若
有相关文件,其归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投资项目立项报告书、项目尽职调
查报告、可行性报告、项目投资计划及运作方案、合资合作各方的资信证明;项
目风险评估及决策性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债权合同;有关担保的文
件、资料;财务资料等。
             第五章   债权投资项目退出与终止
     第二十五条   债权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考虑退出此项 投资:
     (一)债权投资项目不能按时收回本金及利息的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二)投资项目与决策机构审批的规模与结构出现较大偏差,无法达成协议
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所引起的风险;
     (四)出现项目投资决策时预设的投资退出条件;
     (五)债权投资期限届满。
     第二十六条   债权投资退出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执行谁决策谁负责的原
则。对于未执行本制度造成债权投资损失的,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对违反本制度责任人的处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
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原厦港发【2019】59 号《厦门港务
发展股有限公司债权投资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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