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维护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
和《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
集团股份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规划以
及行业发展趋势,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
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重视对股东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
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
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在足额提取公积金后,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
展的前提下,未来三年在具备下列所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以现金形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税
后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募集资金项
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
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及财
务状况依职权制订并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
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所处发展阶段不易
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四、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
当期资金需求,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大
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
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
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董事会通过后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五、股东回报规划调整周期及决策机制
公司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
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意见的基础
上,由董事会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股东回报
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事项时,
公司应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以方便中小股东参加投票。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
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
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七、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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