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建股份: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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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润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健全公司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公司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特设立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对董事会负责。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应占多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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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委员会成员的提名方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
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有关经营方面的资
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的整理及准备、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
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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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
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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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委
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
委员召集;主任委员未指定人选的,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其他一名
委员(独立董事)召集。
 临时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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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
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
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该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过”
                         、“不足”不含本
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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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及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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