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建股份: 内部审计制度(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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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润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责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强化
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
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公司按国家规定建立
内部审计制度,是公司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机制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
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
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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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内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内审部受董事会
领导,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向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内审部应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审计职权,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不受其他部
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
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二人。从事内部审计的工
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财会和经营管理经验。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人应为专职,由审计委
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审部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称及实际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公司应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
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 内审人员应按公司要求依法进行审计、忠于职守、廉洁
奉公,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对审计事项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泄露。
  第九条 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被审人员或者
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内部审
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阻挠、打击和
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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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
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业务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
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
评估;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
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
为;
     (四)对公司经营管理各方面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应涵盖公司经营
活动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
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
融资管理、重大交易和事项、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等。内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
点。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
进行调整;
     (五)协助监事会检查相关事项,为监事会提供所需资料;
     (六)完成董事会、监事会交办的其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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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
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
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或部门提供内部控制
制度及执行情况资料,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和其他
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资金、资产管理情况,检查财务软件;
  (三)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
阅有关文件和经济业务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四)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
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
时制止决定;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的单位
和个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
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九)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董事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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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内审部有权制定公司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并经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参加公司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参
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认证,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规章制度;
  (十一)对审计工作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内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
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
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
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
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
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
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
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
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
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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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
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
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
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
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
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
低于 10 年。
           第四章   内部审计范围和内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2、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规章
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情况;3、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
动:(1)财务预算(计划)及执行、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
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等;(2)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
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3)各类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情况;(4)
经济合同的订立和执行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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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内审部应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
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
履行;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4、涉及委托理财
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
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
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
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
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
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
(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三)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购
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2、是否按照审批内
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
一致;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
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四)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
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3、被担保方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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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4、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
单,并及时予以更新;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
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3、独立董事是否
审议,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
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5、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
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
大争议事项;6、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
良好;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
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六)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审计。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2、是否按照
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
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3、是否将
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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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义务,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七)内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
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
则》及相关规定;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八)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
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3、是否制定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4、是
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5、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
承诺履行情况;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有效实施。
       第五章 被审计单位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职责与权利:
  (一)应积极配合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提供完整的审计资料。如实
回答审计人员的询问,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审计工作的开展,不得对审计人员打击
报复;
  (三)不得威胁、恐吓、贿赂审计人员,干扰审计报告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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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权对审计人员的违规行为向公司领导进行举报和申诉。
             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
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依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内部审计计
划逐项实施计划内容。
  (一)内审部应在实施正式审计前三天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
计单位或部门。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
  (二)审计人员可采取如下方式实施审计:审查凭证、账表、文件、
经济业务资料、监盘或盘点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措施,
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可以运用访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程
序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
审计建议;
  (三)就审计结论与审计建议征求被审计方的意见,以保障审计工
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四)编写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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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召开内部审计汇报会,会
后根据报告的内容编制《审计改进建议书》并将《审计改进建议书》
发送需要改进的业务部门。业务部门收到《审计改进意见书》后,应及
时完成进行相关改进和完善工作;
  (六)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
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
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
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
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
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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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
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
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
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
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
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
后及时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
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
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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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
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
关联股东或者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审议,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
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
行审计或者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
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
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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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
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
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
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
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
关制度,包括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
审核、披露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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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七章   审计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
完整且有建设性。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说明该项审计的目的、范围、结论
和建议,可包括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内审部的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
控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相对保证。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审计专门委员会至少报
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
部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
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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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
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
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
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
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
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
行一次审计或者鉴证,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会计师
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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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或者鉴证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
计或者鉴证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深圳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
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
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八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审计报告及审计过程中获得的其他佐证资料应由专
人收集整理并归档保存。
  第四十二条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范围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报告及审计改进建议书;
  (三)审计记录、审计证据、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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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后续审计的资料;
  (五)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审计档案属公司秘密,内审部门保管的审计档案,因
特殊情况需要借阅或提供时,应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内审部应对借阅或
提供档案的情况做好登记手续。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公司有关部门及子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经济
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部门、子
公司和个人,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
进行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
资料的;
  (一)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四十六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
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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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五十条 本制度解释及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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