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普瑞: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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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及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5 层-6 层
   电话:(86-755)82531588   传真:(86-755)82531555
   邮编:518038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2023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
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3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3 年 11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
出了《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2023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公告》
以及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https://sc.hkex.com.hk)刊载
了《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和《H 股类别股东会议通告》(以下统
称“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
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
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 14:00 时在深圳市南山区南海
大道 3031 号兰赫美特酒店二楼宴会厅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锂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 A 股股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5 日上
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915,887,9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2.420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6,991,6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1.1580%。
  出席 2023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
代表公司股份 905,831,2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72.6291%。
  出席 2023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 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
表公司股份 10,056,7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4.5693%。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卓佳证券
登记有限公司协助认证。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 889,147,1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0803%;反对 26,740,0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08,590,4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032%;反对 7,296,7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897,544,7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9972%;反对 7,712,9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因《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未经 2023 年第一次 H 股类
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且本议案的生效以《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
议案》审议通过为前提,因此,本议案虽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未生效。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2023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
   表决结果:同意 888,858,1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份
总数的 98.1262%;反对 16,972,3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A 股股
份总数的 1.8737%;弃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
的 0.0001%。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二)2023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
   表决结果:同意 288,9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
的 2.8735%;反对 9,767,7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
的 97.126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未获得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一
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第
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肖惠娟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谭岳奇                            吴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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