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微微电: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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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
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公司(含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聘任独立董事数量不得少于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
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
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
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的
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
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
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九条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及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
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
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
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
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
女,下同)、主要社会关系(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下同);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
位的控股股东单位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事项,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指引》第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
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
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
措施,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
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做出公开声
明。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通过证券
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
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提名
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
  第十三条 选举独立董事的投票表决办法与公司选举其他董事的投票办法
相同。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
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
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
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
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
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
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
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
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职责与职权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
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履行职责,重点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
资金使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财务管理、高
管薪酬、利润分配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必要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提议召开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聘请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相
关事项进行审计、核查或者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
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本条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
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
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
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
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
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
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
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
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
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
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
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
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
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
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
大会通知时披露。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条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
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
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五章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
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
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
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以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
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
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
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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