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筑股份: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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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
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
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为提高战略委员会的决策效率和质量,战略委员会下设
外部专家顾问团队,聘请行业、投资、金融、财务、法律等方面的外
部专家,为战略委员会的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参考。外部专家顾问团
队的组成人员由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推荐,战略委员会
初选后向董事会提名,经董事会批准后聘请,必要的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收集、整理、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公司拟定发展战略、发展规
划、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
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基础资料,并上报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汇总整理后,上报战略委员会主
任委员。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收到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资料
后,决定是否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战略委员会决定是
否将会议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前三
天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和相
关列席人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外部专家顾问团队成员、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可列席战
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就会议所议事项发表意见,但无会议表决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必要的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
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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