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石控股: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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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刘霞律师、孙丹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4 时 30 分在北京市东城
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W2 座 901 召开的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福石控股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与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目的使用,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和用途。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公告,并对
本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
简称“《大会通知》”)。本所律师经核查,《大会通知》已经载明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审
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方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W2 座 901 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永亮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5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5 日 9:30-11:30、13:00-15:00;
通过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5 日 9:15-15:00 的
任意时间。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与《大会通知》
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公司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数 161,842,76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0699%。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数 161,621,3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046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数 221,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3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已经过本所见证律师现场核查验证,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上述股东均
为股权登记日(2023 年 12 月 1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
   根据《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计 3 项,即《关于董事会
换届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五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监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
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大会通知》披露的议案内容相符,符合《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对列入《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票进行计票,由公司监事监票。在合并现场投
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经合并计算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结果如下: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61,725,2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46.93%。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审议
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61,725,2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46.93%。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审议
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61,634,7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7%。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6.05%。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审议
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61,725,2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46.93%。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审议
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61,725,2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93%。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审议
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61,725,2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46.93%。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审议
通过。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61,725,2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46.93%。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审议
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61,725,2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46.93%。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审议
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61,725,2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46.93%。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审议
通过。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61,725,2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46.93%。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审议
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61,725,2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46.93%。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审议
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丁恒
                     经办律师:
                                  刘霞
                     经办律师:
                                  孙丹丹
                     签署日期: 2023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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