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3]A039-1 号
致: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出席就《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
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决的出资人组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就本次会
议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并查阅了召开本次会议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的《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及指定管理人暨
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的《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公告》(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
的《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告;
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
见书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出“(2023)沪03破870号”公告,裁定受理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
产重整一案,并指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根据贵公司公告的《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管理人召集。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作出。
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
月15日12时在上海市徐汇区南宁路1000号18楼会议室举行。
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5日召开当日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
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企业
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贵公司曾实施股份回购事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
有表决权,据此,在计算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应当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
股份数,即贵公司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66,937,629股。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
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
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38
人,代表股份224,145,88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082%。除贵公司
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企
业破产法》和《会议通知》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列入《会议
通知》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其中,对中小投资者(除贵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根据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投票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查验,并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上海全筑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23,959,4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168%;反对186,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83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1,201,4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会
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