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光学: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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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研究制订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或调整方案,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担任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制订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
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新
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经董事会、主任委员或二分
之一以上本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可以随时召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
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通讯方
式包括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
示在场的委员、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委员、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
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等计算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非以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须
在会后将其签字确认的相关会议资料邮寄至证券部,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
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的内容。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求
的期限内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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