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光学: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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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
与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和《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
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须具备会
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
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
进行调整。
  第十条 当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
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
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
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包括以下
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
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沟通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 年报工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
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间。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时通知公司
财务负责人,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供
审计委员会初步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保持与年审注册会计师
的及时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进程,不定期督促
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
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提交审计委
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表决决议的同
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
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 证券部应当负责将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 3 日(特殊情况除外)
以书面形式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
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以适当方式予以确认
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
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1 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 2 名以
上委员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审计委员
会会议,亦未委托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
面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提交对所议事项书面意见的方式行使权利,
但书面意见应当至迟在会议召开前向证券部提交。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
托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也未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在一年内亲自出席审计
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足会议总次数的四分之三的,视为不能履行审计委员会职责,
董事会可根据本规则调整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
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审计
委员会其他委员主持。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非现场
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就会议所议事项进行研究讨论时,审计委员会
委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其应当
在向董事会提交的会议纪要中载明。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也可以采用非
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通讯方式包括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委员、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委员、
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等计算出席会议的委员人
数。非以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须在会后将其签字确认的相关会议资料邮寄至公
司证券部,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的内容。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求的期限内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根据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三十九条 当审计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审计委员会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
委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审计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四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联络工作,并协同公司内部
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基础工作支持。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审计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七章 审计委员会会议纪录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证券部制作,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审
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
  会议记录应在会议后合理时间内送交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供其表达意见。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授权委托书、委员的书面意
见以及其他会议材料由董事会秘书管理和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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