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光学: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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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要求,
加强公司发展战略的研究和规划,健全投资决策机制,提高公司投资决策的科学
性、规范性和效率,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设立公司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长为当然委员并担任委
员会主任委员,其他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对拟提
交投资与战略委员会审议相关事项进行初审,并跟踪相关事项的实施(执行)进
展。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的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资本运作(如公司发行股票、
公司债券)、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四)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以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
究,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五)在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批准实施后,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并向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通过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的方式履
行相关职责,战略委员会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是在董事会决策前的预审。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的程序为:
  (一)由事项承办单位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要求拟定项目方案、可
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相关协议等材料,提交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
构汇总;
  (二)拟审议事项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初审,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进行评审后,提交战略委员会审议;
  (四)战略委员会开会讨论,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战略委员会根据
会议讨论意见和表决结果形成审核意见,由委员签名后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
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提议不定期召开,每年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董事会、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
上本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议可
以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通讯方式
包括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
在场的委员、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委员、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
邮件等有效表决票等计算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非以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须在
会后将其签字确认的相关会议资料邮寄至公司证券部,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
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的内容。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
求的期限内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非委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事项承办人及外部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以充分讨论为前提,每一名委员都应充分、
明确地发表意见,并在会议纪要予以记载。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所有材料(包括会议记录等)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归档保管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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