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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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3 年 12 月 15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更好发挥审计在公司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廉洁从业建设,确保公司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是董事会下设的专
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至 5 名外部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中的独立
董事的人数应占多数,且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从事会计工作 5 年以上的会计专
业人士,并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履行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相关方关联交易控制职责,对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
                       ;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会计部、内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做
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及会议决议的落实事宜,并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内部控制报告;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相关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
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
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
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董
事会秘书及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工作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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