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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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3 年 12 月 15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质量和效益,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以下简称“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
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 3 至 5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
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
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家评审小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社会及治理(ESG)
政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负责《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规划发展部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
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及会议决议的落实事宜,并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包含但不限于重大投资融
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和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
资料);
  (二)公司经营管理层对上述项目形成决策意见;
  (三)如有必要,应提供中介机构或专家评审小组对上述事项所发表的咨询
意见;
  (四)有关对外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应当征求公司聘请的法律顾
问的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
至少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
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
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小组负责人可列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
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及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工作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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