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
议资料,经讨论后,对公司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保留核心人才,增强投资者对公司
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公司拥有足够的自有资金和能力支付本次股份回购价
款,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 袁 长 华 胡 杨 宋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