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 2023-066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展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国
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产险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0 日签订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寿代产业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2021 年保险销售业务框
架协议》”)将于 2024 年 3 月 7 日届满。本公司拟与财产险公司于《2021
年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届满前签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代产业务统一交易协议》(以下简称
“《2024 年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据此,财产险公司将继续委
托本公司在授权区域内代理销售财产险公司指定的保险产品。
? 本次交易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通过《2024 年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下之
交易,本公司可以获得代理手续费收入,加强客户开拓和客户经营,从
而提升销售人员的收入,助力寿险主业发展。此外,客户可以得到更加
全面和优质的服务体验,进而提升本公司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次会议以 4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中国人寿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寿代产业务统一交易协议>的议案》,同意将该项
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以 4 票同意、
签订<寿代产业务统一交易协议>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与财产险公司签订
《2024 年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授权本公司管理层签署协议并在协议
规定范围内审批及执行日常关联交易及相关事宜。关联董事白涛先生、利
明光先生、王军辉先生、卓美娟女士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非关联董事一
致表决同意本公司进行本次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无需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
易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原则,
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而言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就有关事项表决时,表决程序符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之规定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两个年度和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止六个月,
财产险公司向本公司实际支付代理手续费如下:
期间 已付代理手续费金额
人民币(百 万 元 )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1,541.99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1,513.79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止六个月 780.29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介绍
(一)财产险公司基本情况
财产险公司为一家于 2006 年 12 月 30 日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住
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中国人寿中心 15、16 层,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10000071093449X1,法定代表人为黄秀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78
亿元,主要股东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和本公司,经营范围为:财
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
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经金融监管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财产险公司经审计总资产为人民币 1,397.17
亿元,经审计净资产为人民币 337.08 亿元;2022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为人
民币 874.47 亿元,经审计净利润为人民币 6.67 亿元。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财产险公司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人民币 1,492.50 亿元,净资产为人民
币 350.85 亿元;
净利润为人民币 20.89 亿元。
(二)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财产险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财产险公司构成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本公
司的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保险销售范围
根据《2024 年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财产险公司将委托本公司在授
权区域内代理销售财产险公司指定的保险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强制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货物
运输保险、特殊风险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综合保险等险种),
本公司将以财产险公司的名义收取保费。
(二)代理手续费
在《2024 年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下,财产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
应每月以现金向本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支付代理手续费。双方应在遵守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及其分支机构、中
国财政部相关规定及在符合上市规则的基础上,以代理业务实收保费的一
定比例计算代理手续费。
(三)协议期限及协议签署情况
《2024 年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的有效期为三年,自 2024 年 3 月 8
日起至 2027 年 3 月 7 日止。本公司与财产险公司将于《2021 年保险销售业
务框架协议》届满前签署《2024 年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
(四)年度上限
根据《2024 年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财产险公司在截至 2026 年
期间 代理手续费年度上限
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2,620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2,840
截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3,110
在确定上述年度上限时,本公司已经考虑了有关交易的历史数据、本
公司及财产险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目标,双方将紧密协同,共同推进代理销售
财险业务持续、稳健发展,预计未来三年代理手续费收入将进一步提升。
此外,考虑到监管机构不断加大监管力度以及政策不时变动带来的未知影
响,在计算每年的年度上限时,已预留了 20%的缓冲空间。
(五)定价基准和内控程序
在厘定各类保险产品的代理手续费时,本公司各分支机构会遵守金融
监管总局和中国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参考独立第三方代理销售类似保险产
品的价格及本公司与财产险公司之间的历史费率水平,并考虑不同地区的
业务发展情况。
本公司各分支机构的业务部门在确定代理手续费费率后,会将之提交
给包括分支机构法务部在内的相关部门会签,再报告给分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批准。本公司各省级分公司在与财产险公司相关分支机构签订具体合同
(当中载有代理手续费费率)后,须报告给本公司综合金融部。综合金融
部负责对《2024 年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下的具体交易发生额进行月度
追踪,并每年进行检查,以不时确定《2024 年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下
之交易的交易条款与本公司与独立第三方之间进行的相关交易的交易条款
是否相当,并与市场上的其他相关交易的交易条款相当。
本公司认为,上述措施和程序能够确保《2024 年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
议》下之交易的价格和条款不逊于本公司与独立第三方之间的交易条款。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通过《2024 年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下之交易,本公司可以获得代
理手续费收入,加强客户开拓和客户经营,从而提升销售人员的收入,助
力寿险主业发展。此外,客户可以得到更加全面和优质的服务体验,进而
提升本公司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五、报备文件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寿代产业务统一交易协议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