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制度。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
事会负责,主要职责为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法规,结合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资
料,召开会议对相关事项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备案或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 会议通知须
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送达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通过的决议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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