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通信: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1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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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3 年 12 月修订)
  (2023 年 12 月 15 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
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
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通过
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
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    使用募集资金的相应子公司应遵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募
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并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接受公司财务、信息披露、
业务流程等职能管理的监管。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督促公
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
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
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
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有必要在一家以上的商
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在统一专户存储的
原则下,可以在一家以上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须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公司应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
  (三)商业银行应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
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
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
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
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
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
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遵循如下要求:
  (一) 公司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
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对该募
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
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
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
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第十一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涉
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募集资金及其投资项目的归口管理。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有关的信息披露
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项账户的开立及
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账管理。由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募投
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批和实施的管理。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司《资金使用授权审批
的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申请和审批手续。
  募集资金项目的每一笔支出具体由使用部门提出募集资金使用
申请,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财务部门审核后,逐级由部门负责人、
总裁、董事长或授权财务总监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
权范围的,须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
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
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
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鉴证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投资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
不得超过 12 个月。投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行。
  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
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须
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时,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须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
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
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可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须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
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通过直接或者
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
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且须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的,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
决方式,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
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
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
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
的影响;
  (六)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
资产等)的,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关于变更募集资
金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保
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或者低于该项目募
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
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参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结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还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者低于募集资金
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
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必
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
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
行股东大会程序,但仍需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
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人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须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
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
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
用);
  (五)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须参照相
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
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
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
                          ,应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
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
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
继续实施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
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
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并就募
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
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
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总裁办公会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检查
结果。
  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
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
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
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
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在《募集
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
品情况的,公司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
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须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提交
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公告。
  第三十三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对上市公司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
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
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
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
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
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督促公司及时
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四条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
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
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公司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
人相应处分,必要时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等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新颁布或
修改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订权皆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董事会 2002
年 10 月 16 日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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