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哈药集团人民同泰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现对关于公司补
选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其提名方式、提名程序及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基于我们
的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尹世炜先生、彭程先生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
职条件,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经审议相关议案及材料,并参考
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审查意见,同意尹世炜先生、彭程先生为公司董事
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武 滨、韩东平、哈书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