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缘科技: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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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规定,作为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后,
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
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
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将授予价格由41.15元/股调整为41.00元/股。
  二、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条件已经成就。
  (二)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2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12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对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四)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
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确定为2023年12月15日,并同意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6名激励对象授予22.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赵宇虹            杨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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