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作为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动所必需,交易价格均按市场原则比照同期市场价格计价,随行
就市。交易结算方式参照市场结算方式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公
司与关联方的交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公正、合理的原
则。
会议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该等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股东,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拟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
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该交易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财务管
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董
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之补
充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协议条款合理、定价原则公允,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与五矿集团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
三、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相关程序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公
正、公允、独立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工作要求。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审议。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上述议案并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谢思敏 田生文 李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