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十届十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核了十届十二次董事会议案的相关
材料,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沟通,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
原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建设安徽滁州2×660MW电厂项目和关于向安徽滁州电
厂项目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组工程项目及向安徽滁州电厂项目公司增资事项(以下合称“本次
对外投资事项”
)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谨慎的原则。
求,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促进公司煤电产业联动发
展,项目建设应用的安全、环保等技术领先,经济效益合理,符合
全体股东及上市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聘任人选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业务素质、管理水平、个人品质能够胜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工作。
应职务的市场禁入情况存在。
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作棠 崔利国 黄国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