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股份: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证券之星 2023-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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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资料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一:《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股东职权,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制订本须知。
  一、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二、会议期间全体出席会议人员应以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
序、提高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三、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依法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或
其授权代表)、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和董事会邀
请参会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四、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在会议召开前一小时向董事会办
公室办理签到、登记手续。
  五、公司股东参加本次会议,依法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应
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本次会议的正常秩
序。如股东要求在大会上发言,应根据大会安排有序发言。股东发言应言简意赅,
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直接相关。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回答股东问题。本次会议结束后,股东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
请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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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一、会议时间:2023 年 12 月 25 日 14:45
  二、会议地址:贵阳市观山东路 19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出席人员: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等。
  五、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六、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及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3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5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七、会议议程:
  (1)《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2)《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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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规范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
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该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
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视重
要性程度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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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
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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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或其他
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服务报价
等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
所的方式;
  (二)公开选聘:指以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
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
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等
选聘方式。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
聘,续聘可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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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
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
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
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   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或续签业务合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对
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
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
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
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
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第十七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六条所述情形,为完成年报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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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需要,审计委员会应在详细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于股东大会召开前委任其他
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该临时选聘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除第十六条所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
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后应及时通知前任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主动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
当情形。公司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改聘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以及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是否受
到行政处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审计委员会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
督职责情况进行报告,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记
载于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包括: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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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
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承担公司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
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
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
门。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
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
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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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
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
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
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
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
处理活动。
  第三十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说明完毕,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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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
华”)负责本公司相关审计服务的合伙人和其管理的专业团队被北京大华国际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大华国际”)整体吸收,经公司
综合考虑,拟聘请北京大华国际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
机构,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大华进行了事前沟通,并征得其理解和
同意。具体内容如下: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名称: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08 年 12 月 8 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31 号 5 层 519A
  首席合伙人:杨雄
  截止 2023 年 12 月 5 日,北京大华国际合伙人 37 人,注册会计师 108 签署
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52 人。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 0 万元。2022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 0 家。本公
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 0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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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风险基金上年度年末数:105.35 万元;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
额:1000 万元,拟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1 亿元。北京大华国际计提的
职业风险金 100 余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
年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北京大华国际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0 次、监督管
理措施 0 次、自律监管措施 0 次和纪律处分 0 次。期间有 11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
因执业行为受到各类监管措施 13 次。
  (二)项目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郭妍,2016 年 8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9 年 9 月开始
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 年 9 月开始在北京大华国际所执业,2023 年拟开始为
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 0 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洪琳,2012 年 11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 年 1 月开始
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 年 12 月开始在北京大华国际所执业,2023 年拟开始为
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 5 家。
  拟安排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管丁才,1995 年 4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
  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
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
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
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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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
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3 年度
审计费用为:收取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40 万元,2023 年度内
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30 万元,两项合计人民币 70 万元。公司本次拟变更的
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费用较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上述 2023 年度审计费用无变化。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为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 4 年(2019 年-2022 年),此期间大华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责,公
允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报表及内控情况,切
实履行财务审计机构应尽的责任,从专业角度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对公司
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鉴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本公司相关
审计服务的合伙人和其管理的专业团队被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整体吸收,经公司综合考虑事务所业务资质、质量管理制度、审计团队胜
任能力等多方因素,并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北京大华国际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友好协商,公司拟变更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是考虑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及整体审计的需要,不存在
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工作安排、收费、意见等方面存在分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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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北京大华国际、大华进行充分沟通,
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知悉本次变更事项且对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
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
计师的沟通》的规定,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北京大华国际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对此
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和审查,认为北京大华国际具备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状况能够满
足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变更理由恰当,不存在损害公
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变更北京大华国际为公司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7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
同意聘请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已对
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以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事前审核意见如下:我们对北京
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对此次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和审查,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独立
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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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前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事先沟通并取得对方同意。对
于本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我们表示认可并同意将《关于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在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我们认为北京大华国
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3 年度
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发表意见如下: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经在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完成了执行证券期货业务的备案,具备为上市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需求,能够
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监事会同意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五)生效日期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说明完毕,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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