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定书,决定对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
科技)启动预重整。
重整申请,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及上海市锦天城
(南昌)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管理人(以下合称管理人)。
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正邦科技重
整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重整计划由正邦科
技在管理人监督下执行。截至 2023 年 12 月 8 日,正邦科技
已完成重整计划执行工作。管理人现将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情
况报告如下:
一、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原则
(一)合法原则
监督工作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
(二)公开原则
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和指
引。管理人对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并
督促正邦科技对相关事项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原则
因重整计划执行涉及正邦科技、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
各方权益,监督工作应注重协调工作,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
二、执行完毕的标准暨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
获得贵院裁定批准之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重整计划执
行的监督期限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相同。
下列全部条件满足之日,即视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券账户;
定的证券账户;
酬根据报酬方案分期支付的部分除外)已经支付完毕或已提
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管理人严格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上述四项执行完毕的
标准,对正邦科技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相应审查。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
经管理人审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正邦科技重整计划
已执行完毕,具体如下:
(一)产业投资人 15.40 亿元投资款支付情况
根据正邦科技、管理人与产业投资人江西双胞胎农业有
限公司签订的《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
产业投资人以 1.1 元/股认购 14 亿股转增股票,于协议签订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 5%投资保证金,并于贵院裁定批
准正邦科技重整计划且本次投资通过反垄断经营者集中审
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 95%股票对价款。
人向管理人账户足额支付剩余 95%股票对价款人民币 14.63
亿元。
因此,产业投资人合计 15.40 亿元投资款均已支付完毕,
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标准的第一项。
(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登记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以正邦科技总股本扣除存量股及限制性
股票后的 3,511,559,553 股为基数,
按照每 10 股转增 16.23 股
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本次重整共计将转增 57 亿股股票。
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正邦科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登
记事宜。
理人开立的证券账户,即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
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
因此,正邦科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已登记至管理人的
证券账户,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标准的第二项。
(三)产业投资人认购股票过户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57 亿股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 31.5
亿股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其中产业投资人受让 14 亿
股;剩余 25.5 亿股股票将通过以股抵债的方式,用于清偿正
邦科技及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系列公司债务,抵债价格为
前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转增股票划转至重整投资人
指定证券账户事宜。
至江西双胞胎农业有限公司指定的证券账户。
因此,产业投资人认购的全部转增股票已登记至其证券
账户,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标准的第三项。
(四)重整费用支付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正邦科技重整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
和其他诉讼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管理人报酬、转增
股票登记费、过户费、印花税、设立信托计划的相关费用、
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以及其他重整计划执行费用和其他重
整费用。
如上所述,产业投资人投资款已足额支付至管理人指定
的银行账户,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结合相关协议约定,应当
支付的重整费用均已完成支付或提存到管理人账户,后续将
由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节点及履职情况予以支付。
因此,正邦科技重整费用已经支付完毕或已提存至管理
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标准的第四项。
四、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意见
经管理人审查,截至 2023 年 12 月 8 日,产业投资人已
足额支付 15.40 亿元投资款,本次重整资本公积金转增 57 亿
股股票已登记至管理人证券账户,产业投资人认购股票已登
记至其证券账户,重整费用已完成支付或提存至管理人账户。
管理人认为,正邦科技执行重整计划符合法律、司法解
释以及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按照重整计划关于执行完毕的
标准,正邦科技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
基于上述情况,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在贵院的指导和监
督下,管理人依法履职,在正邦科技的共同努力下,重整计
划已执行完毕。管理人特请求贵院裁定确认《江西正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正邦科技重整程序。
特此报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