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 商城
股票代码:600306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泓凯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 8 号讯美科技广场 3 号楼 10123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 8 号讯美科技广场 3 号楼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增加、持股比例增加
签署日期:2023 年 12 月 14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商业城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
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商业城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
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释 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或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商业城/公司/上市公司 指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泓凯
指 深圳市泓凯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投资
沈阳中院 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报告书 指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执行《重整计划》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增加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
《准则 15 号》
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 深圳市泓凯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 8 号讯美科技广场 3 号
注册地
楼 10123
执行事务合伙人 华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6011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CM6FU70D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经营项目是: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市场营销策划;企
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经营范围
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经营期限 2023-06-14 至 无固定期限
主要股东名称/姓名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泓凯投资穿透后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泓凯投资的
股权控制关系图如下图所示:
是否拥有其
他国家或者 在泓凯投资
姓名 曾用名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地区的居留 任职
权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
于志坚 无 中国 道益田路 6001 号太平 无 无
金融大厦 27 楼、46 楼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
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商业城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
商 业 城 按 每 10 股 转 增 8.5 股 的 比 例 实 施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股 票 , 共 计 转 增
原股东进行分配,全部用于引进重整投资人以及清偿商业城负债。《重整计划》
执行完毕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商业城 26,785,715 股股份,占商业城总股
本比例为 6.25%。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在于执行上述《重整计划》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
市公司股份比例增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以及除按照《重整计划》后续信息
披露义务人可能发生的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无减持其
持有的商业城股份的计划。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商业城股份变动情况如下表: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
股数(股) 股数(股)
比例 比例
深圳市泓凯投资发
展合伙企业(有限合 0 0 26,785,715 6.25%
伙)
注:最终的股本、股东的持股数量及股份性质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商业城重整程序。根据《重整
计划》,商业城按每 10 股转增 8.5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共计转增
股东进行分配,全部用于引进重整投资人以及清偿商业城负债。《重整计划》执
行完毕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商业城 26,785,715 股股份,占商业城总股本
比例为 6.2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股权限制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
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取得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除此以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商业城股份不存在
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第四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
不存在其他买卖商业城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
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
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
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泓凯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经确认的复印件备置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商业城
投资者关系部,供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名称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
所在地
股票简称 *ST 商城 股票代码 600306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 深圳市泓凯投资发展合伙
义务人注 广东省深圳市
名称 企业(有限合伙)
册地
拥有权益的股份 有无一致
增加 ? 减少 □ 不变 有 □ 无 ?
数量变化 行动人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 义务人是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 否为上市 是 □ 否 ?
第一大股东 公司实际
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
股票种类:无
披露前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量及占
持股数量:无
上市公司已发行
股份比例
持股比例:无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票种类:普通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 变动数量:新增持有 26,785,715 股,变动数量为 26,785,715 股
数量及变动比例
持股比例:6.25%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 否 √
是否拟于未来 12
注:按照《重整计划》后续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能发生的权益变动除外
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 6 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买 是 □ 否 √
卖该上市公司股
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侵害上市 是 □ 否 □ 不适用 √
公司和股东权益
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
对公司的负债,未
是 □ 否 □ 不适用 √
解除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
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
是 □ 否 □ 不适用 √
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泓凯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