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常州聚和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公司章程》及《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谋求更多投
资回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00 万元的暂
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 莉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纪超一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罗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