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贵
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贵州
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
立判断的立场,在审阅有关议案后,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了更加真实反映应收款项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
更准确的会计信息,公司充分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
经济状况的预测,进一步细化了应收账款账龄组合划分标准及预期信用损失率,
决定对采用账龄组合计提的 1 年内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率的会计估计进行变
更。
对于上述《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的事项,我们进行了核查,公司充分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同时参照同
行业上市公司采用账龄组合计提的 1 年内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率,公司对应收
款项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了复核。对采用账龄组合计提的 1 年内应收款项预期信用
损失率的会计估计进行变更,以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系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做出的审慎性决
策,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及未来业务发展需要,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更准确反映公
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
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的影响。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
计估计变更。
独立董事:乔晓林 郑世红 嵇保健 董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