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股份: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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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758         证券简称:浙农股份   公告编号:2023-095 号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2 月 14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2 月 14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4日9:15-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会议室。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21 人,代表股份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280,219,60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8,188,74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21,700,211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4.1530%。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张诚律师、梁益律师列
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关联股东浙江省兴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绍兴
华通商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跃芳、王华刚、陈志浩回避表决,本议案出席会
议所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82,170,919 股,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82,150,6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8,168,4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4%;反对 2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298,322,6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3%;
反对 8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614,5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6051%;反对 8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4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98,322,6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3%;
反对 8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614,5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6051%;反对 8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4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98,388,0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2%;
反对 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11,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679,9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065%;反对 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0%;
弃权 1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525%。
   表决结果:同意 298,320,3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5%;
反对 7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7%;弃权 11,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612,2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5945%;反对 76,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30%;
弃权 1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525%。
   表决结果:同意 298,322,6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3%;
反对 8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298,388,0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2%;
反对 2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8%;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679,9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065%;反对 2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3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298,388,0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2%;
反对 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11,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679,9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065%;反对 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0%;
弃权 1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525%。
   表决结果:同意 298,388,0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2%;
反对 2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8%;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98,322,6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3%;
反对 8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298,388,0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2%;
反对 2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8%;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98,322,6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3%;
反对 8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98,322,6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3%;
反对 8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298,322,6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3%;
反对 8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张诚律师、梁益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和《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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