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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3]第 0706 号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塑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雄塑科技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雄塑科技章程等规定,
对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
结果等重要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
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
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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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
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
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
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雄塑科技董事会根据 2023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决议召集,雄塑科技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相
关媒体上刊登了《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投票方式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
开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
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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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雄塑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下午 14:30 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
区九江镇龙高路敦根路段雄塑工业园雄塑科技四楼会议室召开,由雄塑科技董事
长黄淦雄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4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雄塑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雄塑科技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会
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均为 2023
年 12 月 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雄塑科技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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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还有雄塑科技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股份数 1,500 股,占雄塑科技总股本的 0.0004%。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雄塑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
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雄
塑科技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会议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雄塑科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各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201,50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3%;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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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情况:同意 201,50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3%;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01,50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3%;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01,50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3%;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第 5 页 共 9 页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01,50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3%;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01,50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3%;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情况:同意 201,50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3%;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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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01,50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3%;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情况:同意 201,50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3%;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情况:同意 201,50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3%;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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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情况:同意 201,50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3%;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1,50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3%;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雄塑科技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和雄塑科技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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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王学琛 王学琛
李寅荷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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