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吉林
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研股份”)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中研股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
见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3〕1531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420,000 股,发行价格为 29.6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548《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
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
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使用金额
年产 5000 吨聚醚醚酮(PEEK)深加工
系列产品综合厂房(二期)项目
上海碳纤维聚醚醚酮复合材料研发中心
项目
合计 48,954.73 45,510.26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截至 2023 年 10 月 15 日,自筹资金实际投资额 1,480.05 万元。具体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其中:
已预先
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 设备购置
投入资金 建安工程支出 土地购置 其他
及安装
年产 5000 吨聚醚醚酮
(PEEK)深加工系列
产品综合厂房(二期)
项目
创新与技术研发中心
项目
上海碳纤维聚醚醚酮
目
合 计 1,480.05 1,274.33 - 98.96 106.76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至 2023 年 10 月 15 日,承销保荐费用(从募集资金中先行扣除)、审计
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发行手续费等其他费
用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已以自筹资金支付的金额(不含税)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发行费用金额 已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
合 计 10,254.38 561.73
四、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2,041.78 万元置换投入募
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制定了相
应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2,041.78 万元置换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2,041.78 万元置换投
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
限 公 司 以 自 筹 资 金 预 先 投 入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鉴 证 报 告 》( 大 华 核 字
[2023]0016184 号),认为公司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中研股份截至 2023 年 10 月 15 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
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
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谢英成 朱 元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