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 独立意见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我们作为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阅了有关详细资料后,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
次临时会议审议的有关事宜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要求;符合公司产业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公司主
营业务发展;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预案(修订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
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客观分析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
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具
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本次以简
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优势,提升公司
的行业地位,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
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项目实施
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的影响等做出了客观分
析和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
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五、《关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
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措施
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所作出
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
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
事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同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
事项有利于推动该事项的实施,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公司本次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发行方案修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未发现董事会存在违反诚信原则做出上述决议和披露信息的情形,同
意将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汤先国、徐辉、董运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