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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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及其他承诺人等(以下
合称“承诺相关方”)以及公司的承诺管理,规范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履行承诺行为,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
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
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
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内容应该具体,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
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
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
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
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承诺相关方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发生自身经营
或者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等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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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
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第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公司及承诺相关方自身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及
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
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
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
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
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履行期限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处置其股权等方式丧失控制权的,
如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当继续
予以履行或者由收购人予以承接。
第八条 承诺相关方所作出的承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相关承诺事项应由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如发现承诺相关方作出
的承诺事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及时披露相
关信息并向投资者作出风险提示。
第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
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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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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