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研股份: 监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3-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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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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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主席
  由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公
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
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
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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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通知。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
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普通邮件、电子邮件、电话、传
真或公告通知等通知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
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议人同意,也可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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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
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文件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第十三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指定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姓名;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监事亲自出席和受委托出席的情况;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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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
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
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
理。
     第十七条 督促决议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九条 附则
  (一)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三)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四)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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