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研股份: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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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管理制度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工作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管理制度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
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
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
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等违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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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开重大信息及内部信
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否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员工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发言不代表公司。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的目的、原则、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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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信用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和重大事项;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
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
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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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需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
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
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需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
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
责人,投资者关系中心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监事会应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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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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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并施行,董事会负责修订。如
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
以修订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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