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利润
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
(以下简称“《公司法》”)、
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
由等情况。公司可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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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优先以现金
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
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理因素。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符合《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公司现金分
红的期间间隔一般不超过一年。公司董事会还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
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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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
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有特殊规定的,遵守相关规定。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
项目除外)。即,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将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或者净资产的 30%。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七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董事会、监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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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八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
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
见。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九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事
会的监督。
第十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
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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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需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
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
否完备。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
序是否合规、透明。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十五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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