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吉林省
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投资管理的内容、决策原则、决策权限及管理程
序。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投资是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
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技术、土
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股权投资、债
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增资扩股、股权
转让、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委托贷款、购买股票或债券等。
本制度中所称的投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第四条 投资管理包括公司对外的各种投资行为的审查、上报、决策、履行
审批手续;外派管理人员的任免、考核;对投资项目经营项目的监管以及投资效
果的后续评价等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以下简
称“子公司”)的设立、追加投资以及由其参与决策、经营或再投资的全部投资
行为。
第六条 公司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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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利于形成规模效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不能影响公司的主营业
务发展;
(四)坚持效益优先,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 公司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联交
易的,则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及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为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
各种投资作出审议决策,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投资,其他任何部门和
个人无权作出投资决定。
第九条 公司管理投资事项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
监控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宏观监控,对投资事项有关资料按档案管理
要求进行归集、存档。
第十条 财务部负责公司投资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将公司投资预算纳入公
司预算管理体系,并协助相关部门办理评估、审计、出资手续、税务登记、银行
开户、出资证明文件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交易的定义依据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执行,提
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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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或市值 1%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批。
如果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
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交易的定义依据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执行,提
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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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第十四条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未达到第十一条所述标准
的投资事项,总经理可以做出审批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投资事项时,应当按交易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应按相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已按上述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
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投资的管理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立项,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后,备齐
以下申报材料,报公司有关部门:
(一)项目投资申请报告;
(二)被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决定或决议(如需要);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合同或协议草案;
(五)投资资金来源说明书;
(六)合作方的有关资信证明文件(如需要);
(七)政府许可文件(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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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 子公司在有投资意向时,应先同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做好事前沟通
工作。子公司投资事项通过其内部程序审定后,先将投资项目申报资料报母公司,
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并按规定权限履行决策及备案程序。本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
事应按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已投资设立并存续经营的子公司再投资,须依据公司发展战
略以及对其的定位和实际经营情况提出投资申报,并进行初步项目论证;投资项
目也可由公司相关部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投资
建议。
第二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在备齐申报材料后,由公司总经
理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其权限范围对投资事项作出决策,超出决策范围的,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或者其他授权代表代表公司处理投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法律文
件。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其他授权代表可根据具体情况现行签订投
资协议草案,但该投资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层级有关机构决议通
过后方可生效和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组织相关部门或单位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指导、监
督与控制,并参与投资项目的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根据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
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编制定期报表,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项目在投资建设执
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
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后评价,包括项目绩效、项目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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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目标实现和持续能力评价。公司可视情况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投资后评价并形
成相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按公司相关规定并参照
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八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单位)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单位)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单位)无法继续经营;
第二十九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发展战略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无市场前景;
(三)公司认为有必要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投资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
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和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程序
和权限相同。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组织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
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五章 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及相关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全程监
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
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投资活动进行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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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资金有无挪用现象、投资项目进展状况以及被投资单位的经营业
绩、经营管理状况等;
(二)定期收集被投资单位财务报表,并进行分析;
(三)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
报。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法建立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架构,包括但不限于:
(一)控股子公司章程主要条款的制度与修改应当事先获得公司的同意;
(二)选任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在签署投资协议时,
应当确保公司可以选任控股子公司半数以上的董事、监事,并可以确认经理、财
务负责人的人选。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行审计管理制度,公司可依据相关规定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
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应每月五日前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
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
料。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司财
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
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
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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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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