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研股份: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15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
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负责
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委派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
的义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
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
有关人员负有向证券事务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
义务。
                    -1-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
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
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
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予以报告。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应当报告的交易: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2-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四)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
 (六)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七)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八)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九)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十)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一)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二)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十四)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3-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七)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十九)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二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二十一)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二十二)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
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上述重大事项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标准作为参照依据进行判断。
  第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达到公司股份 5%以上或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股东应在其就股份
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向
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
  第九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
的范围,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
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
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4-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部门,应在知悉本制
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
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当面递交或传真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
  第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判定对
其处理方式,并草拟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在审核
后,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根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完成后,证券事务部应指定专人对披露的重大信息予以
整理并妥善保管,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通报董事长和与信息披露有
关的各方。
  第十四条 公司向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前,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送。董事会秘书在审核过程
中,有权要求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对有关文件做出说明,有关部门及人员
应予以配合。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违规本制度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
责,视为违反岗位职责,公司将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
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5-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6-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研股份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