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格兰康
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希通信”、“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康希通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32 号)同意注册,并经
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368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5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66,864.00 万元;扣除承销及
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 6,896.79 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
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9,967.21 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众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众会字
〔2023〕第 09584 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内,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康希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在《格兰康希通信科技(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入以下项目建
设:
单位:万元
序 调整前拟使用 调整后拟使用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号 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金额
新一代 Wi-Fi 射频前端芯片研发及
产业化项目
泛 IoT 无线射频前端芯片研发及产
业化项目
合计 78,170.17 78,170.17 59,967.21
(注:上述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调整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和本次置换安排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及置换安排
为顺利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
情况,已使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截至 2023 年 12 月 13 日,
公司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为 6,005.21 万元,公司将进行等额置换。具体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 2023 年
调整前拟使 调整后拟使
序 自筹资金预 本次置换金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 用募集资金 用募集资金
号 先投入募集 额
金额 金额
资金投资项
目金额
新一代 Wi-Fi 射频
业化项目
泛 IoT 无线射频前
化项目
企业技术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
合计 78,170.17 59,967.21 6,005.21 6,005.21
(注:上表所列金额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
所致)
(二)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截至 2023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 1,633.98 万元(不
含增值税),公司将进行等额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自筹资金预先
序 本次置换金额
项目 不含税金额 支付金额
号 (不含税)
(不含税)
合计 6,896.79 1,633.98 1,633.98
(注: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导致)
综上,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总额为 7,639.19 万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以自
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格兰康
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
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众会字(2023)第 10030 号)。
四、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 7,639.19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
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议案相关事项
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的审
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披露的募集资金计划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该事项的审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康希通信截至 2023 年 12 月 13 日止的《以自筹资金预
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
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
(上证发〔2022〕14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康希通信以自筹资金
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
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本
次募集资金置换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
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许德学 张培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