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希通信: 康希通信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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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2023 年 8 月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以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公司实际发展需要和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公司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
集资金金额,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
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
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
集资金金额的事项。
     二、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含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已制定相应的操作流程,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该事项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
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综上所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含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方式
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三、关于《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上海康希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
目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上海康希提供借款,
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
上海康希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四、关于《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的审议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五、《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计划不存在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事项。
                      独立董事:邹雪城、张其秀、袁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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