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作为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认真研究,现就上述议
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为惠州德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德恳电子”)就德恳电子对
大连龙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大连龙宁”)应承担的债务向大连龙宁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事项,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符合
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董事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丁俊杰、王忠诚、李兴尧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