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25(200625) 证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 B) 公告编号:2023-88
债券代码:148147.SZ 债券简称:22 长安 K1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人”)2022 年
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2 长安 K1;
债券代码:148147.SZ)(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支付
本期债券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12 月 19 日,凡在 2023 年 12 月 19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3 年 12 月 19
日(含)前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本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发行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
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根据《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等有关条款的规定,本公司将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支付本年度利息,现将有关
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
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
款项不另计利息)。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交易。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22 长安 K1”的票面利率为 3.00%,每张“22 长安 K1”(面值 100 元)
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
际每张派发利息为 2.40 元;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
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3 年 12 月 1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22 长安 K1”持有人。凡在 2023 年 12 月 19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3 年 12 月 19
日(含)前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
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
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
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境外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
实施条例以及《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以及 2021 年 10 月 27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该实施期限由 2021 年 11 月 6
日延长至“十四五”末,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
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
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260 号
联系人:揭中华、李楠
联系电话:023-67594008
传真:023-6787026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姜昊天、姜家荣、李依亭
联系电话:010-60837490
传真:010-60833504
特此公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