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特: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3-12-15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普特”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
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
—持续督导》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对奥普特变更部分募投
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76号),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62.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1,846.38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8,249.48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53,596.90万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2月28日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于2020年12月28日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
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0]42265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
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奥普特视觉科技(苏州)
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
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截止2023年11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承诺投资项目及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如下(未经审计):
                      项目总投资        募集资金承诺        已累计投入
序号           项目                                               投资进度
                       (万元)        投入(万元)         (万元)
     华东研发及技术服务中心建设
     项目
          合计          154,677.60    153,596.90    90,737.10    58.66%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为便于公司管理,公司拟将“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由“广东省
    东莞市长安镇振安西路以南沿涌路旁”变更为“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民社区新
    星工业园兴发路西侧”。
      “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总投资为30,940.99万元,其中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金额为30,431.02万元,剩余所需资金由公司自有资金补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
    要包括:(1)土地购置款;(2)场地建设及装修费用;(3)软硬件设备投资
    款;(4)工资福利费用、研发材料投入等项目实施费用。
      截止2023年11月30日,“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累计投入9,941.55万元,
    主要系:(1)与募投项目研发内容相关的新招聘的研发人员工资福利费;(2)
    与募投项目研发内容相关的研发过程中使用的研发材料;(3)与募投项目研发
    内容相关的专利费、检测费、咨询费等。上述投资项目合计已使用8,953.59万元,
    投资预算金额已使用完毕,后续相关支出由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截止2023年11月30日,“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投资项目中:(1)土地购置
    款4,000万元尚未使用;(2)软硬件设备投资仅使用843.71万元,占投资预算金
    额比例为11.96%;(3)场地建设及装修费用合计10,049.80万元,基本未使用。
    上述投资项目将随募投项目的推进合法合规使用,不会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
    导致募集资金投入损失或其他不利影响。
      “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除变更实施地点外,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内
    容等均不存在变化。鉴于新实施地址的建设施工规划及具体投资预算尚未完成,
    若后续项目总投资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发生变化,公司将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原实施地点距离公司东莞总部较远,不利于人员
及设备等资源统一管理,经公司与当地政府主管机构部门重新申请,公司与相关
部门就新地块签订投资意向协议书。该地块毗邻公司东莞总部,便于公司内各部
门人员沟通交流、研发样品的打样及测试,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募投项目
实施进度,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五、重新论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相关规定,公司对“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进行了重新论证。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公司所处机器视觉行业,是人工智能的一个分支,是实现智能制造的关键、
核心技术之一,持续的研发和技术能力提升是保持和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的关
键。“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致力于进行基础研发和新产品的研发,强化技术
领先优势,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及核心竞争力,推动公司整体研发和技术能力的进
步。
  公司的发展壮大离不开优秀人才支撑,通过“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为
研发人员提供了一个设备完善、资源丰富的研发平台,不仅能够稳定培养现有的
科研骨干人员,还能够吸引更高水平行业领军人才前来公司开展机器视觉行业前
沿富有挑战性的研发工作。打造一支优质的研发团队,为公司提供源源不断的科
研转化支持。
     (二)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机器视觉是实现智能制造的关键、核心技术之一,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国家产
业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为产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机器视觉让机器拥有了像人一样的视觉功能,甚至,在工业领域,相对人眼
视觉,机器视觉在速度、感光范围、观测精度、环境要求等方面都存在显著优势,
可以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发挥其性能优势。同时,随着人口老龄化和用工成本
上升,包括机器视觉在内的智能制造迎来了历史的发展机遇。
  公司作为国内较早涉足机器视觉行业的企业,产品线已经覆盖机器视觉系统
的主要部件,包括光源、光源控制器、镜头、视觉控制器、视觉处理分析软件等
机器视觉软硬件产品。同时,公司以产品核心技术为基础,建立了成像和视觉分
析两大技术平台,结合多年积累的机器视觉在各下游行业应用的专有技术
(Know-How),形成了多层次的技术体系。以此为基础,公司能够向下游客户
提供各种机器视觉解决方案,协助客户在智能装备中实现视觉功能,提高机器视
觉系统的准确性、稳定性和可靠性。公司始终秉承为市场和客户提供优秀产品和
服务的经营理念,获得了市场的认可和良好的业界口碑,现已成为国内外客户长
期信赖的合作伙伴。公司在其下游的3C电子行业、新能源行业等均具有明显的客
户优势,产品成功应用于全球知名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的生产线中。
  公司作为机器视觉行业的知名企业,自创立以来始终坚持自主化的道路,陆
续突破了光源、光源控制器、视觉处理分析软件、镜头、视觉控制器、相机等研
发门槛,推出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同时,通过长时间在行业的实践,积
累了大量机器视觉应用的案例和经验,形成了一系列的专利和专有技术。为进一
步提高研发效率、激发创新活力,公司还制定了一整套研发管理制度,为募投项
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经过公司重新论证,公司认为上述募投项目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仍然具备
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公司将继续实施上述项目。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行业政
策及市场环境变化并对募集资金投资进行适时安排。
  (三)项目预计收益
  “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该募投项目的实施将通过
引进一系列先进的研发设备,一批专业的研发人才,集中公司现有研发技术力量,
加大自主研发力度,合理配置研发能力,提高公司的产品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
力,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竞争力、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巩固公司在行业内的领先
地位。
六、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
慎决定,项目的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本次变更部分
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
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发展规划。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结合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和内外
部情况,并经审慎研究。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各种不可预见因素,
导致项目实施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
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决
定,项目的实施地点调整符合公司内外部影响因素和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改变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
点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出具了明确同意意见,履
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综上,保荐机构
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钦军       唐永兵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奥普特盈利能力优秀,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