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3F, Zhongchuang Buil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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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孚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2023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从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孚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会议
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
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它任
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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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会 议 的 决 议 , 并 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 在 指 定 披 露 媒 体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发出了《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和《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和会议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同时列明了本次会
议的审议事项并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
国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以下为“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可以通过上
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3年12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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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刊登了会议通知,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会议
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
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5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04,175,8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77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18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46,9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394%。
其中,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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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只
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和表决的事项已在贵公司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列明,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会议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及《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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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会议表决程序
现场会议选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根据贵公司指定
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
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
本所律师认为,网络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表决结果
结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有效通过:
表决结果为:304,117,00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07%;58,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41,989,99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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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为:303,207,40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816%; 968,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41,080,39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970%;
表决结果为:303,207,40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816%; 968,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41,080,39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970%;
表决结果为:303,207,40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816%; 968,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41,080,39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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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为:303,207,40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816%; 968,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41,080,39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970%;
表决结果为:303,207,40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816%; 968,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41,080,39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970%;
表决结果为:303,207,40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816%; 968,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41,080,39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970%;
表决结果为:303,207,40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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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99.6816%; 968,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41,080,39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970%;
表决结果为:303,207,40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816%; 968,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41,080,39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970%;
表决结果为:303,207,40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816%; 968,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41,080,39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970%;
表决结果为:304,117,00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07%;58,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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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41,989,99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02%;
上述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议案内容相同,本次会议未提出临时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同,不存在
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
权的行使及计票、投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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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
颜飞
负责人: 签字律师:
牟云春 秦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