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
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的决策及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二、对《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实施、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开展和建设进程,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通过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
率,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该项议案决策及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起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燕琴 邓定远 陈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