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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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3 第 03097 号
致: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军、吕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
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
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
“本次解除限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与声明: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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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所
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
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任何异议或不良反馈。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监
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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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
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1 年 11 月 18 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2021 年 12 月 10 日,公司
董事会披露了《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1-042)。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
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
立意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发表了同意意见。该议案已经于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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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9 月 1 日召开的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 2022 年
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
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
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
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发表了同意意见。该议案已经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3-019)。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
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发表了同意意见。该议案已经于 2023 年
月 14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批准与授权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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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30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为 1,395,550 股。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
司董事会将按照《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公
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
经成就,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份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
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
月、36 个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50%。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21 年 12 月 27 日,第
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所律师对公
司及激励对象是否符合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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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件。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定比 2020 年, 2022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定比 2020 年,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
售条件。
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参与考核的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制度的
的 231 名 激 励 对象
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各考核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中:
如下:
(1)有 1 名激励对象
评价标准 A B C D 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
励资格,公司后续将
比例(N)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进行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达到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和
(2)230 名激励对象
个人岗位绩效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才可解除限售。具体解除限售
个人层面评价标准为
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A/B,个人层面解除限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
售比例为 100%。
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规定的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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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30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为 139.555 万股,占公司最新总股本的 0.158%,具体如下:
首次获授的限制 已解除限售 本次可解锁限 剩余未解除限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万 限制性股票 制性股票数量 售限制性股票
股) 数量(万股) (万股) 数量(万股)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员工
(220 人)
首次授予合计(230 人) 279.11 0 139.555 139.555
注:1、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实施了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上表中限制性股票数量系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调整的
数量。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符
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
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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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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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在合肥市签字盖章。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卢贤榕 李 军
吕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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