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新机电: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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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议事规则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
司章程》 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正;
 (五)审议公司重大事项;
  (六)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细则规定属于监事会职权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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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可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主任,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
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
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
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
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并可以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
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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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
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至少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会议
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经公司全体监事一
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上述召开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限。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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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或主持人应当向与
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
意向在签字确认后发送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
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
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且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会后
应及时审查会议决议及记录。
  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
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二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
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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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
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五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
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
的意见。
 第十六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
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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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议事规则
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监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
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十七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十八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
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
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条 附则
  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本规则如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监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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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 0 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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