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设股份: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证券之星 2023-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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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资料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议案 2、《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 8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2日10点00分
  召开地点: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阳关大道附100号,公司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12月22日
               至2023年12月2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现场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介绍会议出席情况
  (三)审议各项议案
  (四)选举计票人和监票人
  (五)股东或股东代表提问
  (六)股东或股东代表投票表决
  (七)统计表决票并由监票人(代表)宣读现场表决结果
  (八)见证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九)会议结束,出席会议董事签署决议文件
       议案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鉴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团队已整体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分立并被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吸收合并,经综合考虑,
公司拟聘请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大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事前沟通,并征得其理解和同意。具体内容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名称: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08 年 12 月 8 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31 号 5 层 519A
  首席合伙人:王丽君
  截止 2023 年 9 月 30 日,北京大华国际合伙人 16 人,注册会计师 61 人,签
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16 人。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 0 万元。2022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 0 家。本公
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 0 家。
  职业风险基金上年度年末数:105.35 万元;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
额:1000 万元,拟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1 亿元。北京大华国际计提的
职业风险金 100 余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
年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北京大华国际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0 次、监督管
理措施 0 次、自律监管措施 0 次和纪律处分 0 次。期间有 2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
执业行为受到自律监管措施 3 次。
     (二)项目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郭妍,2016 年 8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9 年 9 月开始
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 年 9 月开始在北京大华国际所执业,2023 年拟开始为
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 0 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洪琳,2012 年 11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 年 1 月开始
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 年 12 月开始在北京大华国际所执业 2023 年拟开始为本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 5 家。
  拟安排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管丁才,1995 年 4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郭妍、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洪琳、拟签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人员管丁才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派出
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拟签字项目合伙人郭妍、拟
签字注册会计师洪琳、拟签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管丁才不存在违反《中国注
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3 年
度审计费用为:收取财务报告审计费用 90 万(含税)、信息系统内部控制评估
费 10 万元(含税),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35 万元(含税),审计费用合计人民币
伙)审计费用较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述 2023 年度审计费用无变
化。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为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 4 年(2019 年-2022 年),此期间大华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责,公
允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报表及内控情况,切
实履行财务审计机构应尽的责任,从专业角度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对公司
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鉴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团队已整体从大华分立并被北京大华国际吸收
合并,综合考虑事务所业务资质、质量管理制度及审计团队胜任能力等多方因素,
经与大华和北京大华国际友好协商,并结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改聘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是考虑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及整体审计的需要,不存在
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工作安排、收费、意见等方面存在分歧的情形。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北京大华国际、大华进行充分沟通,
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知悉本次变更事项且对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
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
计师的沟通》的规定,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北京大华国际进行了审查,认为北京大华国际具备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状况满足
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变更北京大华
国际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事前审核意见如下:北京大华国
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
公正、公允、独立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已就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前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事先沟通并
取得对方同意。对于本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我们表示认可并同意将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在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我们认为北京大华国
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3 年度
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发表意见如下: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经在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完成了执行证券期货业务的备案,具备为上市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需求,能够
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监事会同意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三)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4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9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同
意聘请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
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生效日期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需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请各位股东审议。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议案 2、《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为规范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
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该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
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
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的行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选聘
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如有)、实际控制人(如有)不得在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
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刑事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
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
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三家以上(含三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
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
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
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邀请三个(含三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
参加竞聘;
     (四)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单一选聘(邀请一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等
选聘方式。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
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
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
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
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
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
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
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
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
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四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审
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审计部根据前期工作准备、调查情况,向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方式的建议,由审计委员会予以确认。审计部根据审计委员会确定的选聘
方式,按照公司相应管理制度流程开展前期的选聘工作,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
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
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现场陈述。
     第十六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
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
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
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
算。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
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
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
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
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
况、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书面陈述意见(如有)等。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
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情节严重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审计报告;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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