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特科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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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
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
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3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组
成,独立董事2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为独立董事中的会
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同时在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以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
督和评议,对公司的资金运作、资产利用情况及其他财务运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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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公司资产的真实和完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在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公布前召开;临时会
议由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召开。
  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不能出 席时可
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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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也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至少十年。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宜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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