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
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文件,基于独立判
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要求,我们认为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
公允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
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冼俊辉 姚海波 钟成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