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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审计委 员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
立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经股东大会批准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 员 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委员,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
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由董事
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解除其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 责 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六)审查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报董事会审议;
(七)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以董秘办公室为工作联络机构。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秘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第十二条所述材料进行审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 事 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一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因特殊原因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在
充分了解会议内容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法律顾问、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秘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相抵触,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 “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超过”、“少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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